采用综合评分法时,供应商的成立年限可以作为评审因素吗?

     在政府采购评标过程中,综合评分法是比较常用的方法之一。采用综合评分法时,量化评审因素指标是非常重要的一环,因为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将被选为中标候选人。
     假如有一家采购代理机构正在为一个货物招标项目编制招标文件,并且准备采用综合评分法。同时,他们希望中标的供应商是一家成立年限长且运营稳定的公司,那么,他们可以把供应商的成立年限作为评审因素吗?
 
 

 

 在查阅相关规定后,发现这一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。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,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,包括投标报价、技术或者服务水平、履约能力、售后服务等。

 

 

在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,公司的成立年限与所提供货物、服务的质量是无关的,同时,它也与采购项目合同的履行无关。所以啊,供应商的成立年限是不能作为评审因素的。

 

 

最后,如果将供应商的成立年限作为评审因素的话,还会违反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二条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规定,大家在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一定要注意哦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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